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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號: FJ00100-0207-2025-00062
發文字號: 閩政文〔2025〕65號
發布機構: 福建省人民政府
生成日期: 2025-03-12
有效性: 有效 失效 廢止

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閩贛省際(建寧)交通運輸產業園至國道G528道路工程(一期)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

閩政文〔2025〕65號
2025-03-14 09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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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寧縣人民政府:

  你縣《關于申請閩贛省際(建寧)交通運輸產業園至國道G528道路工程(一期)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請示》(建政地〔2024〕19號)收悉。經研究,現批復如下:

  一、同意將建寧縣境內農用地12.6858公頃(其中耕地5.2764公頃)、未利用地0.0243公頃轉為建設用地。征收建寧縣濉溪鎮水南村水田0.5625公頃、旱地0.0381公頃、園地1.2266公頃、林地2.9487公頃、其他農用地0.1750公頃,圳頭村水田3.5620公頃、旱地0.0399公頃、園地1.8937公頃、林地0.8311公頃、其他農用地0.1996公頃、水域0.0243公頃,計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11.5015公頃;使用國有水田1.0739公頃、園地0.0512公頃、其他農用地0.0835公頃。合計征收(使用)土地12.7101公頃,由你縣依法依規提供,作為閩贛省際(建寧)交通運輸產業園至國道G528道路工程(一期)建設用地,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“一張圖”實施監督。

  二、建寧縣人民政府須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征地,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補償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。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、耕地開墾費按規定繳納。

  三、建寧縣人民政府須依法辦理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、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。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,要督促不動產登記機構加強不動產登記信息動態管理,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或變更登記。

  四、建寧縣人民政府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規范利用有關要求,涉及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用地,嚴格按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。

 

  福建省人民政府

  2025年3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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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福建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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